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僱主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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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請外傭的資格
  • 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。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, 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,000元, 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, 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;

  • 僱傭雙方須簽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「標準僱傭合約(ID407)」;

  • 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;

  •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;

  •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HK$4,870。僱主必須提供膳食津貼,每月不少於HK$1,236 (2023年9月30日起簽約的傭工)

  •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;

  • 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;

  •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;

  • 僱主及傭工均無不良記錄

  • 僱主持有香港居留權;

聘請外傭所需文件
  • 僱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副本;

  • 僱主的經濟証明副本







     

  • 婚証明副本或出生証明副本。
    (如經濟收入証明或地址証明與僱主姓名不同)

  • 最近三個月以僱主名義登記的水費/煤氣費/差餉/住宅電話費/電費的正副本(流動電話單不會被接納)。

  • 現時/過往外傭的姓名,香港身份証號碼及工作証有效日期。

  1.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(年薪不低於HK$180,000);或

  2. 最近三個月銀行自動轉賬薪金紀錄;或

  3. 公司聘用信連同不少於三個月工資收據証明,每月收入港幣$15,000以上;或

  4. 最近六個月之銀行定期或活期存款証明(港幣$360,000或以上)

僱傭合約的要求
  • 香港政府規定任何國籍之海外傭工,每月工資不得少於HK$4,870。僱主必須為傭工提供免費膳食,若沒有膳食提供,僱主必須提供膳食津貼,每月不少於HK$1,236;

  • 海外傭工合約為期兩年,並無試用期;

  • 僱主必須為外傭投保勞工保險及提供醫療褔利

解除合約
  • 如需解除合約, 僱傭雙方均可向對方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、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;

  • 根據勞工法例之規定, 無論是否由外傭提出解約要求或犯下嚴重錯失, 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未付之薪金及假期補償, 並替外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;

  • 在終止合約日期之七天內, 僱主必需將有關終止合約的詳細, 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入境事務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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